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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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柏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柏榕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896元,專案補償款22514元,共計新臺幣4741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