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珮瑤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漢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人就其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新臺幣(下同)271萬2014元,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請補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