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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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及所得資料明細各一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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