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41號聲請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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