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徐維祥

被告 魏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沙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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