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徐維祥
被告 魏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沙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隆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53號
原告 徐維祥
被告 魏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沙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何世全
法官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