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余正懷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20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庭審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應由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1,800元,裁判費用新臺
幣3,86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