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2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余正懷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209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庭審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應由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1,800元,裁判費用新臺

幣3,860元由原告自行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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