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簡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花簡字第115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