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4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莊偉州 被告宇宸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祐玄 被告 解宜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違約金,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210萬0,7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崧嵐(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附表:
請求項目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8,918元)1利息5萬0,043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3%728.02元2違約金5萬0,043元113年4月28日113年9月19日(145/365)0.3%59.64元3利息15萬0,852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3%2,194.59元4違約金15萬0,852元113年4月28日113年9月19日(145/365)0.3%179.78元5利息45萬0,424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3%6,552.74元6違約金45萬0,424元113年4月28日113年9月19日(145/365)0.3%536.81元7利息135萬7,599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3%1萬9,750.28元8違約金135萬7,599元113年4月28日113年9月19日(145/365)0.3%1,617.96元小計3萬1,619.82元項目2(請求金額5萬6,225元)1利息5萬6,225元113年3月27日113年9月19日(177/365)7.53%2,053.08元2第一個月違約金300元-300元3第二個月違約金400元-400元4第三個月違約金500元-500元5國外手續費762元-762元小計4,015.08元合計210萬0,778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