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陳張敏純 訴訟代理人 陳章仁 被告 楊孟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4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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