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志宏(住屏東縣○○鄉○○村○○路○○○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