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貫哲指定辯護人林基豐律師
連晉溢 連晉添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忠沂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被告連晉溢部分,其中「分24期」,茲應更正為「分12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