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晉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99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新臺幣伍拾元硬幣壹佰參拾肆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94號被告許晉嘉涉嫌收受後方知偽幣仍行使罪嫌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偽造新臺幣50元硬幣134枚,係屬違禁物,有中央造幣廠民國107年1月22日台幣品字第1060004347號函在卷足稽,爰依刑法第200條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本件被告許晉嘉涉嫌收受後方知偽幣仍行使罪嫌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4月10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9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偵字卷第43頁)可稽。而扣案之偽造新臺幣50元硬幣134枚,經送鑑定結果,確屬偽造,有聲請意旨所述之前揭中央造幣廠民國107年1月22日台幣品字第1060004347號函存卷(偵字卷第34頁)為憑,是本件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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