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水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水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水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3月9日以法矯字第1010105377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