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58號原告 舒哲軒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被告 陳安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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