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52號上訴人 郭坤地 訴訟代理人 郭騰澤 被上訴人 郭文良
郭林花子 郭錦揚 郭木林 郭騰清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郭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及變更共有物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508號核定為19,874,816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7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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