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89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歐文 攘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明基陳家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劉明基、陳家仁之實際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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