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5676號聲請人中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雙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抑或「雙寶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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