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8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涉犯竊盜案件業經鈞院於95年8月15日以95年度易字第909號判決審結,惟全案審理迄今,聲請人均遭羈押於士林看守所,致無法親向告訴人請求原諒,懇請准予交保,俾利聲請人得與告訴人商談賠償事宜云云。
二、本院查:聲請人即被告因犯竊盜罪,業經本院認定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於95年8月15日,以95年度易字第909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因被告具狀上訴,復經本院於95年9月13日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並由該院裁定羈押被告在案,此有在監在押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已非本院繫屬中之羈押被告案件,聲請人以其於本院審理中遭羈押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得君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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