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何水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松燁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就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本件再審之聲請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繫屬本院,依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加徵5/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顏妃琇

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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