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9號

聲請人 劉徐慧卿

相對人 徐振富劉學舉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相對人之相關戶籍閱覽資料、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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