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蔡玉蘭
裴綺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 律師被告 郭正鈞 上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楊峻宇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