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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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游淵祺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玖拾貳萬陸仟叁佰壹拾捌元,應繳裁判費貳拾壹萬叁仟柒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壹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