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7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曜澤 (原名: 劉木卿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 律師
陳世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慶珍
蕭如壎 蕭慶三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木卿、蕭慶珍、蕭如壎、蕭慶三等人(被告 蕭慶堂 部分,經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是否犯原判決所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均係以告訴人 蕭耀森 及本院民事庭106年度再字第1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之原告共25人,對於「祭祀公業蕭子玉」之派下權是否存在之民事法律關係為斷。此一民事事件先前雖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更㈡字第3號判決在案,並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然告訴人蕭耀森等人業已檢具未經斟酌之昭和9年「鬮分字」書證,於民國106年2月2日提起再審之訴而繫屬於本院,且本院民事庭更於106年5月23日進行該案之準備程序,而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則上開民事既已起訴,並由本院民事庭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準用同法第297條,裁定於該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