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536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107年度婚字第536號請求離婚等、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
一、本訴部分:⒈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⒉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二、反聲請部分:上訴人反聲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酌定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