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0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05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廖曉萍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74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翔實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判決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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