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2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243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劉南生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依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健保及保險契約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園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大園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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