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399號債權人 鄭嘉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 李妍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李妍慧請求之依據(依提出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發票人為昱山有限公司,李妍慧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表明債務人昱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