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債權人 李獻忠 債權人 李林 阿蟳債權人 李憶涵 債權人 李瑞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池永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李清福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李清福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債權人 李林阿蟳 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李清福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未拋棄繼承,則順序再後之父母即無從繼承,亦即非為繼承人)。
四、提出案外人 李淑馨 、 李淑芬 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池永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