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31號聲請人 鄭硯香 送達處所:臺灣省嘉義市郵政信箱116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最高法院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51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2月3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2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陳國成法官王碧芳法官蘇嫊娟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