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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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被告富圓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豊田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外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於雙方所簽立之買賣契約書第13條約定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可稽。是原告主張訴外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關係企業,二者之負責人相同,於訂約後之後續相關業務均在原告作業,廣告亦由原告處理,是原告本於訴外人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而為本件請求,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