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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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洪宗仁 被告林瑞上列被告林瑞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