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2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偽造文
書等請求損害賠償清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
2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
3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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