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058號聲請人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孟霖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494,898元,到期日未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