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重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原告 李麗凰 被告 黃兆昌
黃兆興 趙文寬 黃正惠 黃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5,
36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4,855元,茲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