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有慈(原名楊裕)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18確定判決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9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度審簡字第340號」。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8確定判決案號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937號」,顯係102年度審簡字第340號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依職權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