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李秉承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被告 黃秀貞
劉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秀貞、劉明祥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05,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