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相對人戊○○
丙○○乙○○丁○○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民事起訴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件以為釋明。經查:聲請人全戶人口數1人,可扣除人口數0人,應計算人口數1人;全戶可處分收入0元,收入上限22000元;全戶可處分資產0元,資產上限500000元,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的認定標準,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1件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其經濟上實為窘困,顯係無資力之人。又其所提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聲請人業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全部准予扶助在案;亦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起訴狀、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