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確定,109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如附表所示之物(詳110年度大型保字第11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又被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2萬元、6萬6000元(詳108年度保管字第4209號、108年度扣保字第17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是違反商標法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賴志雄所涉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1月12日以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1月15日確定,109年1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屬實。又扣案之如110年度大型保字第111號扣押物品清單即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貞觀法律事務所、國際影視有限公司、萬國法律事務所鑑定之結果,認定係仿冒品,亦有該鑑定單位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在卷為憑(見108年度偵字第28743號卷第46頁、第48頁至第51頁、第57頁、第66頁、第72頁至第73頁),足認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又被告已繳交現金共86000元,為其犯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292件2仿冒哆啦A夢商標氣球1442件3仿冒佩佩豬商標貼紙65件4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4570件5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200件6仿冒HELLOKITTY商標氣球5284件7仿冒MELODY商標貼紙102件8仿冒LINE商標氣球2647件9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30件10仿冒HELLOKITTY商標氣球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