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919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債務人 黃德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