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重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志源林光佑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代理人 許方如 代理人 林展誼張峻海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家琪簡旻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黃怡美吳俞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林美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江俊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代理人 顧新吟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國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重光(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為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而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本院102年度消債更第22號卷)、民國102年3月5日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13日陳報狀(均詳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卷)、102年5月21日陳報狀暨所檢附之資產表、本院102年6月4日債權人會議紀錄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三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86,705元、33,667元,合計財產價值為121,372元。
又據本院102年6月4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其中價值1,00
0元之保單不直接處分,而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做清算分配,其餘二張保單則解約後將解約金120,372元做清算分配,此有卷附上開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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