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重光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志源 、 林光佑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代理人 許方如 代理人 林展誼 、 張峻海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家琪 、 簡旻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徐嘉斌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黃怡美 、 吳俞穎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 林美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蔡怡玫 、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江俊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鄭資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司政代理人 顧新吟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國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重光(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嗣為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而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詳本院102年度消債更第22號卷)、民國102年3月5日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3月13日陳報狀(均詳本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號卷)、102年5月21日陳報狀暨所檢附之資產表、本院102年6月4日債權人會議紀錄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三張(保單號碼: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Z000000000-00號),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86,705元、33,667元,合計財產價值為121,372元。
又據本院102年6月4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同意其中價值1,00
0元之保單不直接處分,而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做清算分配,其餘二張保單則解約後將解約金120,372元做清算分配,此有卷附上開債權人會議訊問筆錄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