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原告 楊麗芬 被告 成華強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149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