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債權人 王金生 債務人 莊昭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且陳稱系爭本票、支票均未向債務人及付款人提示兌現,故尚不得依票據關係聲請發支付命令,僅能依債權人所另行主張之買賣及借貸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