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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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暮傑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暮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暮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及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12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192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