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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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本件原告與三軍總醫院澎湖院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尚應繳納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