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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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2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725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 楊清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台灣體育學院時,邀同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97,0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乙○○自民國98年2月8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56,8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債務人丙○○、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725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666%│││56868│詠清, 黃進 │1月08日起│││││元│財││││└──┴───┴─────┴──────┴──────┴───────┘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黃│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868│詠清,黃進│2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財│││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