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88號聲請人 梅翰生 代理人 林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喬治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58年4月14日以北市教雲二字第10286號函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0年4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變更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4冊、第59頁第412號)。該財團法人嗣經100年3月18日經第12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捐助章程,將原捐助章程(原為兩份,1份為9條,1份為18條)合併並修正成1份共34條,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事後亦已報經主管機官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該財團法人第12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及其相關附件等物為證,堪信為真。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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