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顏京堉 被告 高維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白光華
法官黃耀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