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2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994號聲請人 李翰境 相對人 趙中良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除附表編號7所示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由發票人簽名,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外,就其餘本票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112年12月1日19,500元112年12月1日112年4月2日CH3110032112年12月1日19,500元113年1月1日113年1月1日CH3110043112年12月1日19,500元113年2月1日113年2月1日CH3110054112年12月1日19,500元113年3月1日113年3月1日CH3110065112年12月1日19,500元113年4月1日113年4月1日CH3110076112年12月1日19,500元113年5月1日113年5月1日CH3110087113年7月1日20,000元113年7月1日CH3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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