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78號原告李○穎法定代理人鍾○蘭兼訴訟代理人李○翰被告 陳宏益 上列被告陳宏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耀賢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