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潘嘉緯 住桃園市龜山區 長庚 里1鄰長庚醫護新村1
81號4樓居桃園市龜山區長庚里1鄰長庚醫護新村1
77號2樓被告 廖祐祈 住桃園市大園區埔心81之35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簡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曾雨明法官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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